影楼弄丢婚礼录像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的!
8月16日,据湖南高院:刘某、钟某联系某工作室提供婚礼摄像等服务,费用共计4000元,婚礼结束后却被告知因电脑故障婚礼影像丢失无法恢复。双方协商后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刘某、钟某请求判决工作室退还摄像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工作室道歉但认为,没有给二人带来二次精神损害。法院认为,婚礼视频具有难以再现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退还摄像费4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原告婚礼摄像资料丢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将摄像费用4000元退还两原告。婚礼影像记录了两原告一生中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结婚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不可再现性。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失误,两原告无法取得婚礼视频,这无疑是日后回忆中的一个缺憾,这种缺憾无法通过再现当时的场景予以弥补。婚礼视频具有难以再现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于两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该特定纪念物的灭失,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某影视工作室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被告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某影视工作室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婚礼视频、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陪伴生活多年的宠物等被赋予特定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然摄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某影视工作室将婚礼摄像资料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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